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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欠5688元5年不給,警方稱系刑偵行為
來源:會展網
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欠5688元5年不給,警方稱系刑偵行為發布時間: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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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飯店老板告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被上海寶山區法院駁回,警方稱系刑事偵查行為。

9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當事人葛青松處證實,中秋節前他已上訴至上海市二中院,“他們就是吃拿卡要”。

>>>留電話訂包房

民警帶走店里4條蛇說要請領導吃飯

葛青松回憶,2017年5月25日,楊浦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領人來到他在閔行區經營的潮汕蛇莊。

“25號夏某就來到店里找,當時我人不在,服務員程某幫他們買了4盒軟中華香煙,他說第二天想宴請領導,在我們店里訂了三樓的包房,說第二天要吃野味。”

葛青松表示,夏某當時謊稱姓吳,還預留了電話。葛先生提供的廚師長李某和服務員程某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當年5月25日下午,店里來了4名男人要檢查消防,從服務員處拿到4包香煙后說要請領導吃飯,在帶走3條眼鏡蛇和1條王錦蛇后預訂了次日的包房。次日,4人在包房內消費了一瓶飛天茅臺在內的野味大餐。

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欠5688元5年不給,警方稱系刑偵行為(圖1)圖片來源:攝圖網

>>>宴席菜單曝光

涼拌蛇皮糟鹵蛇段和眼鏡蛇燉土雞湯

葛青松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當天招待對方是4個人,兩個民警和兩個社會人員。民警夏某和王某都是楊浦分局某派出所的民警,都穿著便裝。當天還在店里三樓包房喝了一瓶2000多元的茅臺酒,我們有當天的菜單。”

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欠5688元5年不給,警方稱系刑偵行為(圖2)

記者看到當日宴席的菜單,有椒鹽大王蛇兩條,一條3.5斤,一條3.8斤。此外,還有熱氣牛肉,雪花牛肉,涼拌蛇皮、糟鹵蛇段和眼鏡蛇燉土雞湯、花生米、時蔬,另有一瓶53度飛天茅臺酒,價值2699元,共計消費5688元。這份菜單上有訂餐民警夏某預留的手機號。

>>>席間談到罰款?

老板:對方“蛇餐飲是灰色行業,罰款就沒事了”

葛青松和服務員程某均證實,宴席間夏某說到罰款。葛青松表示:“夏某說蛇餐飲是灰色行業,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罰款就沒事了。我跟他說我的蛇是人工馴養繁殖的,有合法來源證明。他當時一聽就火了,說‘儂眼鏡蛇好賣噶!’”

葛青松解釋:“店里3條眼鏡蛇和1條大王蛇是他們頭一天就帶走了,后來給我說他們交給動物園了,給了一張扣押單子,蓋了派出所公章。”

2017年5月26日宴席當晚,葛青松即被民警夏某跨區帶走。上海市寶山區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25日,公安機關在店內查獲待銷售的眼鏡蛇3條,并于次日將葛青松抓獲。經鑒定,涉案的3條眼鏡蛇為舟山眼鏡蛇,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物種。

2017年9月,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15日,并處罰金1000元。葛青松上訴后,2018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板被拘役耿耿于懷

起訴對方支付5688元餐費被法院駁回

葛青松對此耿耿于懷,“當年判了拘役,我在楊浦區看守所羈押了4個半月,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蛇莊就不能再經營了。他們第二天過來吃了我的,他們是吃拿卡要的行為。”

“他們消費了也不給錢,實際只付了300元煙錢。”葛青松認為,民警夏某一直未結當日的餐費5688元,遂將其起訴到寶山區法院,要求判令夏某支付餐費。

葛青松表示:“當天是廚師李某做的菜,他和服務員程某都寫了情況說明,他倆現在都不干了,但是他倆愿意為我出庭作證。但審訊過程中這些證言都沒發揮作用。法院立案后準備開庭,法院認為這是刑事偵查行為,最終駁回我的起訴。”

2022年8月18日,寶山區法院裁定認為,民警夏某到葛青松處就餐系刑事偵查行為,該案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駁回了葛青松的起訴。

>>>老板不服上訴

不能因為執行某種公務侵害原告利益

9月14日,葛青松向記者證實,他不服民事裁定已經上訴。“這個民事案子我上個星期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訴狀,不知道法院是否受理,因為上訴狀要先寄給原審法官,原審法官已經收到了。”

葛青松在上訴狀中申明了上訴理由,稱被告來原告承包經營的飯店就餐系民事行為,不能因為執行某種公務而可以肆意侵害原告利益,原告方已實際向被告方提供了餐飲服務,原告與被告方的餐飲服務合同已經生效,并履行完畢,被告拒付餐費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此外,被告無管轄權限查辦原告店鋪中3條眼鏡蛇。

>>>老板不服上訴

有合法來源 人工養殖并不等于野生蛇

“他們是因為楊浦區一個純野生眼鏡蛇案子,懷疑我是不是同伙才來調查我的。”葛青松透露,楊浦區有人販賣57條野生眼鏡蛇被抓。

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欠5688元5年不給,警方稱系刑偵行為(圖3)

“他的親戚打我電話問我借養殖證,因為我賣過水蛇和王錦蛇給他,所以我通過微信發了養殖證給這個人的親戚,他拿到養殖證,以為可以逃避處罰,所以誣陷我是他的同伙上線,實際上他的上線是個江西人,警方因此才來找到我調查。”

葛青松表示,雖然都是眼鏡蛇,但野生不能等同于人工養殖。“民警通過吃拿卡要,帶走了我的3條眼鏡蛇,我的蛇是有合法來源的,我提供了養殖場的養殖證、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還有運輸證的原件,法院對此也是認可的。”

如果有合法手續為什么還被判拘役?對此,葛青松稱:“我是2017年5月26日被拘,后面經過楊浦檢察院三次退檢,9月頭上移交鐵路運輸檢察院,4個半月拘役我是實報實銷。”

上海12345市民服務熱線回復函顯示:舟山眼鏡蛇屬于中國本土分布物種,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此物種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不屬于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根據《林業部關于核準部分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林護通字【1993】48號),舟山眼鏡蛇雖然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貿易公約》,但由于其是原產我國的物種,不在被核準范圍。

葛青松強調:“這3條眼鏡蛇和野生眼鏡蛇有本質的區別,純野生的都是小蛇,長度1米左右。我的蛇是養殖的,長也是1米左右,但是長得粗壯,一條有兩三斤重。野生眼鏡蛇重才半斤左右,因為野生蛇吃不到食物,還要冬眠,但在溫室養殖的蛇一年四季加溫,天天吃飽了睡,睡了吃,所以很粗很肥的,兩者是根本不同的兩回事。眼鏡蛇的毒在牙齒上,蛇肉無毒能吃。”

>>>主動宴請免處?

“不是我請他們,是他們過來要吃我的”

9月14日,接受采訪時,針對有網絡傳言稱,第二天是蛇莊老板主動宴請辦案民警,葛青松不以為然,認為自己是敲竹杠的受害者:“這個事不是我請他們,是他們過來要吃我的,吃飯過程中他們想搞個3萬元罰款,但他們就是吃拿卡要。”

葛青松承認,如果當初自己給了罰款,可能就沒有后面這一系列的事情。“我在網上不斷地發過控告信,一開始我和楊浦分局警務督察打電話聯系,后來我打市長熱線上要求給我書面答復,他們才給了一個書面的回執。”

>>>信訪辦結回復

楊浦分局督察支隊核查認為反映不實

9月15日,記者撥打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的電話,其手機“正在通話,請稍后再撥”,但反復撥打一直無法撥通。

記者聯系該派出所,詢問夏某是否在派出所,分局是否會發通報,“媒體采訪要通過我們分局政治處再說。”值班民警隨即掛斷電話。

葛青松表示:“據說夏某現在已經病退了。”他提供的上海12345市民服務熱線2022年4月流轉辦結回復顯示,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某派出所對葛先生的訴求認真辦理,您的信訪經楊浦分局督察支隊核查,認為葛青松反映的民警跨區域辦案,在辦案中敲詐勒索等問題不屬實。葛青松多次信訪,并未提出新的證據和訴求,故相關訴求不屬實,分局監察室已就具體結論對葛青松進行了告知。

>>>律師以案說法

吃蛇辦案是法律規定刑事偵查行為嗎?

有律師認為,這不是吃霸王餐,也不是偵查行為,就是這位老板被查獲之后的請吃行為,想以此套近乎,達到從輕、減輕、免處的目的而已。但派出所一方以偵查行為為之開脫,相關人員接受高檔吃請,至少是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那么,問題來了,民警去餐館吃蛇是法律上規定的刑事偵查行為嗎?這樣辦案可以不用付錢嗎?9月14日,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和律師王利華接受了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的采訪。

民警吃蛇算不算刑事偵查行為?

王利華介紹,公安部頒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71條明確,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時,不得使用促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方法,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王利華指出,刑事偵查行為涉及調查、訊問、勘查等,“吃蛇肯定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刑事偵查行為,要是吃蛇也算依法偵查,那往后嫖賭都可能是。”

法院駁回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

劉昌松認為,法院裁定駁回葛先生起訴的理由似是而非。“刑事偵查行為確實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但民警以個人身份到餐飲店就餐,餐飲店提供了服務,不是什么偵查行為,而是典型的餐飲服務合同之民事行為,是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理應依法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駁回起訴理據不足。

被告民警在就餐前一日確實在餐飲店“偵查”并發現原告的餐飲店有待售眼鏡蛇的行為,次日即就餐日就將原告抓獲,應該是先吃一頓大餐后抓捕的,否則這頓無法吃上。

此后,原告確實被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橋歸橋路歸路,就餐與偵查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即使那天被告民警確實在執行“偵查”任務,也有借辦案之名到執法對象處蹭吃蹭喝,侵犯執法對象利益之嫌,這也不是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

警方跨區“偵查”是否有理有據?

葛先生的店開在上海閔行區,而長白新村派出所隸屬楊浦區,劉昌松指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因此,本案被告關聯的刑事案件,犯罪地在閔行區,嫌疑人居住地不詳,一般應由閔行區的公安機關管轄,楊浦區的民警跨區來“偵查”,從公開的裁定書中未看到任何依據。

對于葛先生已提交上訴狀,劉昌松表示支持,“這樣的裁定很難讓人信服,上訴是必然的,期待二審作出公正的裁判。”

 

本文轉載自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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